钢格板的购销行为必须受到与其相对应的法律规定的约束,才能保证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钢格板市场经济又因其竞争性和活跃性,使钢格板合同作为一种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更为广泛地使用。因此,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保证经济合同的有效执行,是发展钢格板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钢格板购销合同与定金的制约作用
受传统旧观念的习惯影响和法律意识淡薄,致使钢格板购销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尚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为:
(l)法制观念不强,违约责任不清
行为人之间签定合同草率,合同条款不齐备,随意性较大。甚至怕伤感情,不写违约责任,为合同执行留下很多隐患。由此一方面造成合同兑现率普遍不高,而且悬殊很大,很难作为经营参考依据;一方面又容易产生各种合同纠纷,并由此派生出大量的三角债、连环债甚至坏帐,剪不断理还乱。
(2)指导思想滞后,缺乏诚实信用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考虑自己一方利益较多,并在相当大程度上还保留了计划经济时期产销衔接的合同签订方式,造成行为人一方损失的事 时有发生。如钢格板厂家为了抢占市场,往往采取“广种薄收”的办法,努力扩大供货合同数量, 有的钢格板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数量甚至超出自身生产能力的数倍以上。这些“泡沫合同”的大量 签订,造成合同履行期若市场看好,无法保证供货,使需方失去市场机会,所订的合同像“炸 弹”一样迫使供方手忙脚乱处于被动地位;若合同履行期市场不好,需方不来提货,钢格板企业又因被放大了的市场需求盲目生产大量积压,“泡沫合同”又成了企业决策的错误导航。再如需方为了确保货源和追求最大盈利,在签订合同时又往往采取“货订三家不吃亏”的做法,在同一钢格板品种上与不同钢格板厂家多头订货,其数量常常超出实际需求量的数倍,市场好多拿点,市场不好不提货。需方这种“水分合同” 实际上从签订开始就使超出市场实际需求的合同陷入了落空的境地,若再加上市场回落,将会给钢格板厂家造成更大损失。
(3)有法难依,苦果自咽
一是对于数目不大、数量繁多的钢格板购货合同纠纷没有精力和时间 通过法律手段来一一解决,更难以得到因违反购销合同责任面应偿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 是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性,迫使钢格板企业为了和需方搞好产销关系,除重大合同纠纷和“一锤子 买卖”外,一般当自身利益受损不大时往往迁就对方,苦果自咽。目前经济活动中,由于法制观念不强,合同缺乏有力的制约,已经影响了钢格板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造成很多不应有的损失。因此,为了更好地依法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各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挥定金在购销合同中的制约作用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
定金的制裁性质而广泛地运用定金担保形式,将会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
(l)增强合同的严肃性。为了避免受合同定金的制裁,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前都要认真分 析自身的履约能力。钢格板企业要认真调整产品结构,更加贴近市场,并依据自身生产能力征订供货合同;需方则要认真调查预测市场需求合理地确定供货对象和订货数量。
(2)增加合同执行的可靠性,提高合同兑现率,防止决策失误。
(3)避免乱签合同而人为带来的各种合同纠纷,保障产销秩序正常、有序地进行。
(4)对因不履行合同而受损的一方经济补偿。
钢格板产品的特性
钢格板产品,一般不能有库存,钢格板厂家为了更好的满足客户的使用,一般都是按照施工图纸定做,根据需要进行分块,在有些需要割孔的地方,进行割孔,客户安装的时候,直接按照图纸铺装即可,物料上基本上可以做到无任何损耗。同时这也意味着,一旦钢格板生产成型,就不能再用在其他的项目上了。钢格板产品一旦生产完成,客户取消合同,那就意味着,产品也就变成了废铁,对厂家的风险是及其大的。钢格板定做一般需要付30%左右定金,在生产期间,钢材价格大幅降价,客户有有可能弃货重新采购,这些风险厂家都是要控制的。